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設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6號)內容,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人防結建政策做如下調整:
一、國家和省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及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港區)和重要經濟目標等區域內新建(含改建、擴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按照其一次性規劃新建或者新增地面總建筑面積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ㄒ唬┬陆ň用褡≌?,市本級城區(含新城、定海、普陀)修建比例為百分之十,岱山、嵊泗縣城修建比例為百分之八,省確定的人防重點鎮修建比例為百分之七,防護等級為6級(含)以上;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總建筑面積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市本級城區(含新城、定海、普陀)修建比例為百分之七,岱山、嵊泗縣城修建比例為百分之五,省確定的人防重點鎮修建比例為百分之四,防護等級為6級(含)以上。
鄉、非人民防空重點鎮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調整后的人防結建政策自2015年12月10日起執行。即:2015年12月10日起通過劃撥、出讓、租賃、集體使用等方式取得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按調整后的人防結建政策執行。
三、《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人防辦關于舟山市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的通知》(舟政辦發〔2005〕45號)與此意見不一致的,以此意見為準。
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