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 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7]280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合 [1991]290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現批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067-97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84)同時廢止。
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火災對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以下統稱車庫防火設計,不適用于消防站的車庫防火設計。
1.0.3 車庫的防火設計,必須從全局出發,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車庫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 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2 術 語
2.0.1. 汽車庫garage
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筑物。
2.0.2修車庫motor repair shop
保養、修理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構)筑物。
2.0.3 停車場parking area
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露天場地和構筑物。
2.0.4 地下汽車庫under ground garage
室內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過該層車庫凈高一半的汽車庫。
2.0.5 高層汽車庫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汽車庫或設在高層建筑內地面以上樓層的汽車庫。
2.0.6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采用機械設備進行垂直或水平移動等形式停放汽車的汽車庫。
2.0.7 復式汽車庫compound garage
室內有車道、有人員停留的,同時采用機械設備傳送,在一個建筑層里疊2~3層存放車輛的汽車庫。
2.0.8 敞開式汽車庫存open garage
每層車庫外墻敞開面積超過該層四周墻體總面積的25%的汽車庫。
3 防火分類和耐火等級
3.0.1 車庫的防火分類應分為四類,并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車庫的防火分類表 3.0.1
類別 數量 名稱 |
Ⅰ |
Ⅱ |
Ⅲ |
Ⅳ |
汽車庫 |
>300輛 |
151~300輛 |
51~150輛 |
≤50輛 |
修車庫 |
>15車位 |
6~15車位 |
3~5車位 |
≤2車位 |
停車場 |
>400輛 |
251~400輛 |
101~250輛 |
≤100輛 |
注:汽車庫的屋面亦停放汽車時,其停車數量應計算在汽車庫的總車輛數內。
3.0.2 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三級。各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表3.0.2的規定。
3.0.3 地下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Ⅰ、Ⅱ、Ⅲ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注:甲、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各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表3.0.2
燃燒性能和耐火
極限(h)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墻 |
防火墻 |
不燃燒體3.00 |
不燃燒體3.00 |
不燃燒體3.00 |
承重墻、樓梯間的墻、防火隔墻 |
不燃燒體2.00 |
不燃燒體2.00 |
不燃燒體2.00 |
隔墻、框架填充墻 |
不燃燒體0.75 |
不燃燒體0.50 |
不燃燒體0.50 |
柱 |
支承多層的柱 |
不燃燒體3.00 |
不燃燒體2.50 |
不燃燒體2.50 |
支承單層的柱 |
不燃燒體2.50 |
不燃燒體2.00 |
不燃燒體2.00 |
梁 |
不燃燒體2.00 |
不燃燒體1.50 |
不燃燒體1.00 |
樓板 |
不燃燒體1.50 |
不燃燒體1.00 |
不燃燒體0.50 |
疏散樓梯、坡道 |
不燃燒體1.50 |
不燃燒體1.00 |
不燃燒體1.00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燒體1.50 |
不燃燒體0.50 |
燃燒體 |
吊項(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燒體0.25 |
不燃燒體0.25 |
難燃燒體0.15 |
注: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4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規定
4.1.1 車庫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貯存區內。
4.1.2 汽車庫不應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以及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組合建造;當病房樓與汽車庫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時,病房樓的地下可設置汽車庫。
4.1.3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獨立建造。當停車數量不超過3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建造,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
4.1.4 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的首層或與其貼鄰建造,但不得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病房樓及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所組合或貼鄰建造。
4.1.5. 為車庫服務的下列附屬建筑,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建造,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貯存量不超過1.0t的甲類物品庫房;
4.1.5.2 總安裝容量不超過5.0m3/h的乙炔發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準鋼瓶的乙炔氣瓶庫;
4.1.5.3 一個車位的噴漆間;
4.1.5.4 面積不超過50m2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生產的房間。
4.1.6 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貯存室。
4.1.7 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
4.1.8 停放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罐車的汽車庫內,嚴禁設置地下室和地溝。
4.1.9 Ⅰ、Ⅱ類汽車庫、停車場宜設置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消防器材間。
4.1.10 車庫區內的加油站、甲類危險物品倉庫、乙炔發生器間不應布置在架空電力線的下面。
4.2 防火間距
4.2.1 車庫之間以及車庫與除甲類物品庫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
車庫之間以及車庫與除甲類物品的庫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 表4.2.1
防火間距(m)
車庫名稱
和耐火等級 |
汽車庫、修車庫、廠房、庫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級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
汽車庫 |
一、二級 |
10 |
12 |
14 |
修車庫 |
三級 |
12 |
14 |
16 |
停車場 |
6 |
8 |
10 |
注:
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算起,如外墻有凸出的可燃物構件時,則應從其凸出部分邊緣算起。
②高層汽車庫其他建筑物之間,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工業、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值增加3m。
③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值增加2m。
4.2.2 兩座建筑物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當較高一面外墻比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當較高一面外墻上,同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減小50%。
4.2.3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不較高一面處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水幕等防火設施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宜小于4m。
4.2.4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極建筑,當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宜小于4m。
4.2.5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車庫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車庫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與廠房、庫房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增加2m。
4.2.6 車庫與易燃、可燃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6
車庫與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 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 表4.2.6
總貯量(m3) 名稱 |
防火間距 (m) |
汽車庫、修車庫 |
停車場 |
一、二級 |
三級 |
易燃液體儲罐 |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
12 15 20 25 |
15 20 25 30 |
12 15 20 25 |
可燃液體儲罐 |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
12 15 20 25 |
15 20 25 30 |
12 15 20 25 |
水槽式可燃氣體儲罐 |
≤1000 1001~10000 >10000 |
12 15 20 |
15 20 25 |
12 15 20 |
液化石油氣儲罐 |
1~30 31~200 201~500 >500 |
18 20 25 30 |
20 25 30 40 |
18 20 25 30 |
注:
①防火間距應從距車庫最近的儲罐外壁算起,但設有防火堤的儲罐,其 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距車庫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②計算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總貯量時,1m3的易燃液體按5m3 的可燃液體計算。
③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車庫的防火間距按本表規定值增加25%。
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體儲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體儲罐與車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采用防火墻隔開時,其間距可不限。
4.2.8 車庫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8的規定。
車庫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 表4.2.8
總貯量 (t) 名稱 |
防火間距 (m) |
汽車庫、修車庫 |
停車場 |
一、二級 |
三級 |
甲 類 物 品 庫 房 |
3、5項 |
≤5 >5 |
15 20 |
20 25 |
15 20 |
1、2、5、6項 |
≤10 >10 |
12 15 |
15 20 |
12 15 |
注:甲類物品的分項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4.2.9 車庫與可燃材料露天、關露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 應小于表4.2.9的規定。
汽車庫與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的防火間距 表4.2.9
總貯量 (t) 名稱 |
防火間距 (m) |
汽車庫、修車庫 |
停車場 |
一、二級 |
三級 |
稻草、麥秸、蘆葦等 |
1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
15 20 25 |
20 25 30 |
15 20 25 |
棉麻、毛、化纖、百貨 |
10~500 501~1000 1001~5000 |
10 15 20 |
15 20 25 |
10 15 20 |
煤和焦炭 |
1000~5000 >5000 |
6 8 |
8 10 |
6 8 |
糧食 |
筒倉 |
10~5000 5001~20000 |
10 15 |
15 20 |
10 15 |
席穴囤 |
10~5000 5001~20000 |
15 20 |
20 25 |
15 20 |
木材等可燃材料 |
50~1000m3 1001~10000m3 |
10 15 |
15 20 |
10 15 |
4.2.10 車庫與煤氣調壓站之間,車庫與液化石油氣的瓶裝供應站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4.2.11 車庫與石油庫、小型石油庫、汽車加油站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4.2.12 停車場的汽車宜分組停放,每組停車的數量不宜超過50輛,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
4.3 消防車道
4.3.1 汽車庫、修車庫周圍應設環形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物的一個長邊和另一邊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 4m,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于 12m× 12m。
4.3.3 穿過車庫的消防車道,其凈空高度的凈寬均不應小于4m,當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 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
5.1防火分隔
5.1.1 汽車庫應設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汽車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表5.1.1
耐火等級 |
單層汽車庫 |
多層汽車庫 |
地下汽車庫或高層汽車庫 |
一、二級 |
3000 |
2500 |
2000 |
三級 |
1000 |
|
|
注:
①敞開式、錯層式、斜樓板式的汽車庫的上下連通層面積應疊加計算,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規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內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過該層汽車庫凈高1/3且不超過凈高1/2的汽車庫,或設在建筑物首層的汽車庫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5000m2。
③復式汽車庫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按本表規定值減少35%、
5.1.2 汽車庫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表 5.1.1的規定增加一倍。
5.1.3 機械式立體汽車車庫的停車數超過50輛時,應設防火墻或防火隔墻進行分隔。
5.1.4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超過500m2。
5.1.5 修車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0m2,當修車部位與相鄰的使用有機溶劑的清洗和噴漆工段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超過4000m2。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修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1倍。
5.1.6 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其他建筑物時,必須采用防火墻隔開。設在其他建筑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的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汽車庫、修車庫的外墻門、窗、洞口的上方應設置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外墻的上、下窗間墻高度不應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寬度不應小于1m,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5.1.7 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設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
5.1.8 修車庫內,其使用有機溶劑清洗和噴漆的工段,當超過3個車位時,均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氣鍋爐、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不宜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時,除液化石油氣作燃料的鍋爐以外的上述設備,需要布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1.9.1 鍋爐的總蒸發量不應超過6t/h,且單臺鍋爐蒸發量不應超過2t/h;油浸電力變壓器不應超過1260kV稟,且單臺容量不應超過630 kV稟;
5.1.9.2 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并設有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且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
5.1.9.3 變壓器室、高壓電容器室、多油開關室、鍋爐房應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5.1.9.4 變壓器室下面應設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變壓器室、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燃油鍋爐房的日用油箱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5.1.10 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應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相鄰部位分隔。
5.2 防火墻和防火隔墻
5.2.1 防火墻應直接砌在汽車庫、修車庫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墻可砌筑在不燃燒體地面或鋼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墻、防火隔墻均應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 當汽車庫、修車庫的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燒體時,防火墻、防火隔墻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
5.2.3 防火墻、防火隔墻應截斷三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修車庫的屋頂結構,并應高出其不燃燒體屋面且不應小于0.4m;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不應小于0.5m。
5.2.4 防火墻不宜設在汽車庫、修車庫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處時,內轉角處兩側墻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當防火墻兩側的采光窗裝有耐火極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燒體固定窗扇時,可不受距離的限制。
5.2.5 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下應設置通風孔道,也不宜穿過其他管道(線);當管道(線)穿過防火墻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孔洞周圍的空隙緊密填塞。
5.2.6 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
5.3 電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構造
5.3.1 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和樓梯間應分開設置。管道井、電纜井的井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電梯井的井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
5.3.2 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采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5.3.3 除敞開式汽車庫、斜樓板式汽車庫以外的多層、高層、地下汽車庫,汽車坡道兩側應用防火墻與停車區隔開,坡道的出入口應采用水幕、防火卷簾或設置甲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停車區隔開。當汽車庫和汽車坡道上均沒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可不受此限。
6 安全疏散
6.0.1 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在工業與民用建筑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部分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
6.0.2 汽車庫、修車庫的每個防火分區內,其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小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6.0.2.1 同一時間的人數不超過25人;
6.0.2.2 Ⅳ類汽車庫。
6.0.3 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封閉樓梯間。建筑高度超過32m的高層汽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防煙樓梯間,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地下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以及設在高層建筑裙房內的汽車庫,其樓梯間、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疏散樓梯的寬度不應小于1.1m。
6.0.4 室外的疏散樓梯可采用金屬樓梯。室外樓梯的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0,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每層樓梯平臺均應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極限的不燃燒材料制作。在室外樓梯周圍2m范圍內的墻面上,除設置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的門、窗、洞口。高層汽車庫的室外樓梯,其疏散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0.5 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5m,當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超過60m。單層或設在建筑首層的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60m。
6.0.6 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6.0.6.1 Ⅳ類汽車庫;
6.0.6.2 汽車疏散坡道為雙車道的Ⅲ類地上汽車庫和停車數少于100輛的地下汽車庫;
6.0.6.3 Ⅱ、Ⅲ、Ⅳ類修車庫。
6.0.7 Ⅰ、Ⅱ類地上汽車庫和停車數大于100輛的地下汽車庫,當采用錯層或斜樓板式且車道、坡道為雙車道時,其首層或地下一層至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汽車庫內的其他樓層汽車疏散坡道可設一個。
6.0.8 除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外,Ⅳ類的汽車庫在設置汽車坡道有困難時,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數量不應小于兩臺,停車數少于10輛的可設一臺。
6.0.9 汽車疏散坡道寬度不應小于4m,雙車道不宜小于7m。
6.0.10 兩汽車疏散出口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兩個汽車坡道毗鄰設置時應采用防火隔墻隔開。
6.0.11 停車場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于兩個。停車數量不超過50輛的停車場可設一個疏散出口。
6.0.12 汽車庫的車道應滿足一次出車的要求,汽車與汽車之間以及汽車與墻、柱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表6.0.12的規定。
注:一次出車系指汽車啟動后不需調頭、倒車直接駛出汽車庫。
汽車與汽車之間以及汽車與墻、柱之間的間距 表6.0.12
間距 汽車尺寸
(m) (m)
項目 |
車長≤6 或 車寬≤1.8 |
6<車長≤8 或1.8<車寬 ≤2.2 |
8<車長≤12 或2.2<車寬 ≤2.5 |
車長>12 或 車寬>2.5 |
汽車與汽車 |
0.5 |
0.7 |
0.8 |
0.9 |
汽車與墻 |
0.5 |
0.5 |
0.5 |
0.5 |
汽車與柱 |
0.3 |
0.3 |
0.4 |
0.4 |
注:當墻、柱外有暖氣片等突出物時,汽車與墻、柱的間距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7 消防給水和固定滅火系統
7.1 消防給水
7.1.1 車庫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可由市政給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應設有可靠的取水設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應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確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車庫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7.1.2.1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停車數不超過5輛的汽車庫;
7.1.2.2 Ⅳ類修車庫;
7.1.2.3 停車數不超過5輛的停車場。
7.1.3 當室外消防給水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車庫的消防給水管道的壓力應保證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最不利點水槍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m;當室外消防給水采用低壓給水系統時,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于0.1MPa(從室外地面算起)。
7.1.4 車庫的消防用水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車庫內設有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等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
7.1.5 車庫應設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計算,并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7.1.5.1 Ⅰ、Ⅱ類車庫20L/s;
7.1.5.2 Ⅲ類車庫15L/s;
7.1.5.3 Ⅳ類車庫10L/s。
7.1.6 車庫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設置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停車場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車場周邊設置,且距離最近一排汽車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庫不宜小于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m及以內的車庫,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其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類汽車庫及Ⅰ、Ⅱ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于10L/s,且應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達到室內任何部位。
7.1.8.2 Ⅳ類汽車庫及Ⅲ、Ⅳ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于5L/s,且應保證一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7.1.9 室內消火栓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m,消火栓口徑應為65mm,水槍口徑應為19mm,保護半徑不應超過25m。同層相鄰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50m,但高層汽車庫和地下汽車庫的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30m。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栓口離地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宜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相垂直。
7.1.10 汽車庫、修車庫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時,室內消防管道應布置成環狀,并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管道相連接。
7.1.11 室內消防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段,如某段損壞時,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層內不應超過5個。高層汽車庫內管道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的豎管不超過1根,當豎管超過4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2根。
7.1.12 四層以上多層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及地下汽車庫,其室內消防給水管網應設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15L/s計算。水泵接合器應有明顯的標志,并設在便于消防車??渴褂玫牡攸c,其周圍15~40m范圍內應設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設置高壓給水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當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設置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屋頂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應能儲存10min的室內消防用水量,當計算消防用水量超過18m3時仍可按18m3確定。消防用水量與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應采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7.1.14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的每個消火栓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并應設有保護按鈕的設施。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時,其容量應滿足2.00h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外消防用水量總量的要求,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1.00h計算,泡沫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0.50h計算;當室外給水管網能確保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連續補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保護半徑不宜大于150m。
7.1.16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應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過6m。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7.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2.1 Ⅰ、Ⅱ、Ⅲ類地上汽車庫、停車數超過10輛的地下汽車庫、機械式立體汽車庫或復式汽車庫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Ⅰ類修車庫,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2.2 汽車庫、修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危險等級可按中危險級確定。
7.2.3汽車庫、修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除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其噴頭布置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7.2.3.1 應設置在汽車庫停車位的上方;
7.2.3.2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的噴頭除在屋面板或樓板下按停車位的上方布置外,還應按停車的托板位置分層布置,且應在噴頭的上方設置集熱板。
7.2.3.3 錯層式、斜樓板式的汽車庫的車道、坡道上方均應設置噴頭。
7.3 其他固定滅火系統
7.3.1 Ⅰ類地下汽車庫、Ⅰ類修車庫宜設置泡沫噴淋滅火系統。
7.3.2 泡沫噴淋系統的設計、泡沫液的選用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7.3.3 地下汽車庫可采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系統。
7.3.4 設置泡沫噴淋、高倍數泡沫、二氧化碳等滅火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 采暖通風和排煙
8.1 采暖和通風
8.1.1 車庫內嚴禁明火采暖。
8.1.2 下列汽車庫或修車庫需要采暖時應設集中采暖:
8.1.2.1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
8.1.2.2 Ⅰ、Ⅱ、Ⅲ類汽車庫;
8.1.2.3 Ⅰ、Ⅱ類修車庫。
8.1.3 Ⅳ類汽車庫、Ⅲ、Ⅳ類修車庫,當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難時,可采用火墻采暖,但其爐門、節風門、除灰門嚴禁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
汽車庫采暖的火墻不應貼鄰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布置。
8.1.4 噴漆間、電瓶間均應設置獨立的排氣系統,乙炔站的通風系統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乙炔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8.1.5 設有通風系統的汽車庫,其通風系統宜獨立設置。
8.1.6 風管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并不應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當必須穿過時,除應滿足本規范第5.2.5條的要求外,還應在穿過處設置防火閥。防火閥的動作溫度宜為70℃。風管的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穿過防火墻的風管,其位于防火墻兩側各2m范圍內的保溫材料應為不燃燒材料。
8.2 排 煙
8.2.1 面積超過2000m2的地下汽車庫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機械排煙系統可與人防、衛生等排氣、通風系統合用。
8.2.2 設有機械排煙系統的汽車庫,其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2000m2,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防煙分區可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劃分。
8.2.3 每個防煙分區應設置排煙口,排煙口宜設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
8.2.4 排煙風機的排煙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小于6次/h計算確定。
8.2.5 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排煙軸流風機,并應在排煙支管上設有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應保證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排煙防火閥應聯鎖關閉相應的排煙風機。
8.2.6 機械排煙管道風速,采用金屬管道時不應大于20m/s;采用內表面光滑的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超過10m/s。
8.2.7 汽車庫內無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區,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進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9 電 氣
9.0.1 消防水泵、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排煙設備、火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消防用電和機械停車設備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車輛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9.0.1.1 Ⅰ類汽車庫、機械停車設備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車輛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9.0.1.2 Ⅱ、Ⅲ類汽車庫和Ⅰ類修車庫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9.0.2 消防用電設備的兩個電源或兩個回路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自動切換。消防用電的配電線路,必須與其他動力、照明等配電線路分開設置。
9.0.3 消防用電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保護并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當采用防火電纜時,應敷設在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線槽內。
9.0.4 除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外,汽車庫內應設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馂膽闭彰骱褪枭⒅甘緲酥?,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但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
9.0.5 火災應急照明燈宜設在墻面或頂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疏散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出口的頂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標志,其間距不宜大于20m。
9.0.6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以及修車庫內的噴漆間、電瓶間、乙炔間等室內的電氣設備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9.0.7 除敞開式汽車庫以外的Ⅰ類汽車庫、Ⅱ類地下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以及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采用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0.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采用氣體滅火系統、開式泡沫噴淋滅火系統以及設有防火卷簾、排煙設施的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與火災報警系統聯動的設施。
9.0.9 設有火災自動報 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獨立設置,也可與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組合設置。
附錄A 本規范用詞說明
A.0.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A.0.2 本文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