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327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的公告
現批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 37—87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年5月9日
前 言
本通則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1]87號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 37—87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修編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通則。
本通則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城市規劃對建筑的限定;5.場地設計;6.建筑物設計;7.室內環境;8.建筑設備。
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為:設計原則,設計使用年限,建筑氣候分區對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內環境;增加了術語,平面布置,建筑幕墻和室內外裝修以及建筑設備等內容。
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通則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通則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廬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設反饋給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通則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 中南建筑設計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肅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同濟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廣州市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重慶大學建筑城規學院 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筑學院
主要起草人:趙冠謙 崔 愷 張 華 顧 均 張樹君 葉茂煦 朱昌廉 李桂文 鄭國英 陳華寧 耿長孚 涂英時 章競屋 李耀培 潘忠誠 袁奇峰 林若慈 趙元超 桂學文 方稚影 丁再勵 王 為 孫 蘭 杜志杰 張 播 孫 彤
1 總則
2 術 語
3 基本規定
3.1 民用建筑分類
3.2 設計使用年限
3.3 建筑氣候分區對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與環境的關系
3.5 建筑無障礙設施
3.6 停車空間
3.7 無標定人數的建筑
4 城市規劃對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2 建筑突出物
4.3 建筑高度控制
4.4 建筑密度、容積率和綠地率
5 場地設計
5.1 建筑布局
5.2 道 路
5.3 豎 向
5.4 綠 化
5.5 工程管線布置
6 建筑物設計
6.1 平面布置
6.2 層高和室內凈高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 設備層、避難層和架空層
6.5 廁所、盥洗室和浴室
6.6 臺階、坡道和欄桿
6.7 樓 梯
6.8 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6.9 墻身和變形縫
6.10 門 窗
6.11 建筑幕墻
6.12 樓 地 面
6.13 屋面和吊頂
6.14 管道井、煙道、通風道和垃圾管道
6.15 室內外裝修
7 室內環境
7.1 采 光
7.2 通 風
7.3 保 溫
7.4 防 熱
7.5 隔 聲
8 建筑設備
8.1 給水和排水
8.2 暖通和空調
8.3 建筑電氣
附錄A 中國建筑氣候區規劃圖本通則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通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通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建標[2001] 87號文的通知,對《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 37—87進行修訂。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 37—87自1987年頒布實施以來,在規范編制、工程設計、標準設計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隨著國家經濟技術的發展和進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紀初期對各項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質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則》定位是“各類民用建筑設計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在建設部制訂《城鄉規劃、城鎮建設、房屋建筑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建筑設計專業”中本通則處于第二層次——通用標準,根據其通用性和重要性,建設部將其提升為國家標準,作為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質量的重要通用標準之一,主要確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利益,并要保護環境,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本通則是民用建筑設計和民用建筑設計規范編制必須共同執行的通用規則。本著“增”、“留”、“刪”、“改”四原則對原《通則》進行修訂。
1.0,2 本通則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設計。原《通則》只適用于城市,由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城鄉經濟和技術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無論是城市還是村鎮,對民用建筑工程質量都不能放松,根據防火規范等有關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則作為國家標準也應適用于城鄉。鄉鎮建筑一般規模小、標準低,但所訂日照、通風、采光、隔聲等標準在鄉鎮廣大地區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據本通則內容和具體情況制訂地方標準或實施細則。
1.0.3 根據原《通則》中的設計基本原則和現代要求,加以補充和發展。如增加了人、建筑、環境的相互關系,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體現以人為本原則等,這些要求無量的指標,但作為設計的重要理念和原則,不可忽視。國家有關的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
文本在線閱讀或下載: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pdf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條文說明.pdf